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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职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思考
马义荣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指出:"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和技能振兴行动,通过学校教育培养、企业岗位培训、个人自学提高等方式,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作为学校教育培养主体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应迎难而上,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找准学校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中的位置,坚持培养实践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人才。
    一、培养高技能人才是高职教育的责任
    高技能人才是在生产和服务等领域一线的从业者中,具备精湛专业技能,在关键环节发挥作用,能够解决生产操作难题的人员。可分为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三类人员。主要分布在一、二、三产业技能含量较高的岗位上。"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中对高技能人才这样的界定,以院校教育的形式培养出"具备精湛专业技能,关键环节发挥作用,能够解决生产操作难题"的高技能人才并非轻而易举的事。但高职院校必须迎难而上,千方百计朝着一个目标去努力,毫不动摇地把自己定位在培养高技能人才上。
    发扬优势,在培养高技能人才方面有所作为了,才是高职教育根本出路。高职院校教育有自身的优势,那就是规范有序的教学组织过程,系统、实用而又有一定超前性、有较强基础性的教学内容,以及院校教育天然具有的育人氛围。这无论对于学生道德品质、职业心理的养成,还是基础知识学习、学习能力提高、基本技能训练都是十分必要而又卓有成效的。相比高级技能人才的其它培养方式,如师傅带徒弟、岗位自学成才等,院校培养方式明显具有培养规模大、知识技能面广、快捷高效、有较强发展后劲等优势。由于我国学龄青年众多,教育需求旺盛,高技能人才缺口过大,由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无疑是一种更适合我国国情的教育。
    当前职业院校在培养高技能人才方面普遍面临着这样的问题:一方面要扩大培养规模提高人才质量,一方面又面临着实践环节上的先天不足。这就要求高职院校必须想方设法弥补这种不足,并促进从制度层面上进行突破,吸引企业的参与与合作。目前许多院校对高级技能人才的培养还只停留在系统地有针对性地传授理论知识,利用校内实训条件进行基本功训练,再加上短期到企业接触真实的生产环境参与生产过程。这样的教学过程培养出来的人才,还只能算作"高级技能人才的后备力量",或者说是一种具备了高级技能人才的基本素养、具备了发展基础和发展实力的准高级技能人才。
    当然,职业院校在培养高技能人才方面怎样为自己定位,不可以一概而论,其培养目标、培养模式都应该是多元的。某些院校由于具备良好的实训教学资源,以3年的中等职业教育为基础,培养出了一毕业就能顶岗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如高级钳工、中式烹调师等,已为社会所认可。有的院校面向在职技术工人,有针对性地为其补充必备的理论知识或相关技能,加快其成长为高级技能人才的速度;有的院校采用"课题制"的方式培养技师,学员来自生产一线,将本企业中的技术难题带到学校里来变为教学中的课题,师生共同做课题。'所成功的职业院校不在于它的教育目标定位有多高,而在于目标是否切合实际,是否主动适应社会实际需要,工作是否卓有成效。如有的院校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经培养,学生对机电类各工种都懂一点,但却没掌握一项专门技能,就业问题还是不好解决。这种现象值得我们重视。
    二、高职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必备条件
    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教育是一种以培养职业能力为主线、以市场需求和就业为导向的教育,在资源需求、办学模式上与传统的学科体系教育有很大差异。尤其是面向一些技术含量较高岗位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学校,在教学条件方面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1.培养对象应该具有中级技能水平及相应的知识基础。这是因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需要有一定的连续性,无论是专业知识的积累还是技能水平的提高都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院校教育利用自己的优势尽管可以加快这一进程,但却不可跨越式速成。如培养具有较强数控操作技能和较丰富加工工艺知识的数控编程工艺人员,学生必须先掌握机械加工的基础知识,掌握普通车、铣、钳工的操作技能,才能在数控技术上有所发展。许多职业岗位都是这样,要想利用2至3年的时间培养高技能人才,比较切合实际的做法是学生应该具有中级技能人才的起点。因此在高职院校招生中逐步扩大对口招收"三校生"以及在职技术人员的比例,适当减招普通高中毕业生,当是支持高职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重要措施。
    2.要有良好的实训教学资源。高技能人才的培养离不开充足的买训条件和实训过程,离不开真实的生产环境,因此对学校拥有的实训教学资源有较高的要求。一所学校如果实训教学条件不足,只让学生进行一些演练性的操作训练,培养高技能人才只能是一句空话。我们评价一所职业院校的办学实力和教学水平,往往先看它的实训基地,看其规模、设备、生产科研能力、教学容量及运作水平,这是很有道理的。当然,有些学校校企合作搞得比较好,校内实训基地相对简单一些,也可以满足实训教学需求。但就目前状况,在校外实训教学资源还不是那么充足和稳定的情况下,大多数职业院校还是把实训教学的重心放在校内,尤其是职业基本技能的训练,主要还是在校内实训基地完成。因此,能不能办好校内实训基地,已成为职业院校能否培养出技能型人才的关键条件。
    纵观高职院校校内实训基地建设,目前普遍存在的困难有两点,一是产品开发,二是实训教师队伍建设。没有产品的纯消耗性实训教学不仅难以长期支撑,而且也无法给学生提供真实的生产场景。高水平的实训指导教师更是稀缺资源。我们常提要建设一支"双师型"教师队伍,其实职业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更需要一支以技师、高级技师为主体的专职实训教师队伍,需要一批能工巧匠传授技艺、把关指导。
    3.要有比较合理的人才培养模式。职业院校要在有限的时间里培养出高技能人才,就要对教育全程进行精心的设计。这种设计既是学校办学理念、办学策略的具体体现,又是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准则。合理的人才培养模式,是符合本校实际情况的教育过程,应该具有学校自身明显的特征。但是职业院校技能人才培养过程又应具有一些共性的东西:一是实训教学时间要相对充足。不论是理论与实训按周次轮换、交叉进行,还是按学期或学年集中进行,实训教学时间都不能少于总课时的一半。二是要真正实现产学结合。实训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学内容的安排应与实训基地或企业的生产过程紧密结合。学生进入实训场地就要按一个工人的标准去要求他,要遵守工作纪律和生产规程,要承担一定的生产任务和工作责任,要让学生真刀真枪地去干。三是理论课程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要有自己的特色,该开哪些课程该学哪些内容是根据自己的培养目标确定的,而不是照搬别人。
    三、建立校企合作机制,为培养高技能人才创造有利条件
    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是为了适应企业的需求,而企业的需求却不能及时准确地反馈到学校;院校在技能人才培养过程中亟需企业提供真实的生产现场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指导教师,而企业考虑到生产秩序、产品质量、经济效益等问题,一般缺少合作热情;院校培养的技能人才需要得到企业在使用和待遇方面的认可,从而扩大招生吸引力,而企业有自己的用工制度和分配方式,院校的期望与企业的现实之间存在较大的分歧。本来直接受益的企业在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问题上一方面普遍持欢迎态度,一方面在行动上又较多地表现出爱莫能助或有限合作。合作迟迟难以成为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合作伙伴或又一主体,是目前多数职业院校在人才质量、办学规模方面难有更大作为的主要原因。
    这些不利因素,说到底还是校企合作机制未能真正建立起来。这中间既有学校方面的原因,也有企业方面的原因,更有法规制度、社会环境层面的原因。我国学校教育长期以来形成的相对封闭、相对独立的思想意识和学校形态,反映到今天的职业院校,仍在过多地考虑学校的所谓正规性、秩序性,考虑对学生、对学校资源独立支配的权利。或者说学校还未能真成树立起为企业服务、为学生服务的思想意识。学校与企业合作的主动性有了,但又有这样那样的顾虑或这样那样的条件,在合作内容、合作形式、合作深度上还未能出现较大范围的真正意义上的突破。
    企业方面的心态更复杂一些。我国企业经过十几年的转轨、改制、调整、重组,已形成多种体制的企业共同竞争、共同发展的局面。国有制大型企业拥有较多的人才资源和教学资源,在与院校合作培养技能人才方面有较好的条件。但长期以来国家出资培养人才、国有企业接受人才的心理积淀还在起作用,企业对技能人才培养在企业发展中的战略作用和远期效益还有一个逐步认识逐步接受的过程。再加上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国有企业在培养人才、吸引人才、使用人才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利因素,这一切都影响了国有企业与院校合作的积极性。民营企业一般规模不大、数量较多,他们所需的人才主体是初、中级人才,关键岗位上的高级人才可以自己培养,更多地是依靠体制上的优势去引进。考虑到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原因,一些规模不大、产品技术含量不高的企业一般不愿分担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成本。即使愿意合作,所能承担的培养任务也受到规模的限制,所以也难以成为与院校合作的主要伙伴。
    这种状况的改变,需要高职院校积极开拓,改变束手无策的保守观念;同时也很需要政府出面,使用国家行政力量促成校企合作机制的完善。国家不仅要在政策上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人才培养,而且更应通过立法的形式明晰学校与企业在培养人才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将校企合作纳人国家法律保障体系之内。在这方面许多发达国家的经验值得借鉴。如在德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校企合作培养人才之所以取得成功,重要的原因是国家通过法律制度建设给予支持和保障。与此同时,应加强我国的行业组织建设,发挥行业组织在校企合作中的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让行业组织成为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要参与者,也是校企合作走上良性发展的重要条件。


                                                             [作者系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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